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了
认购协议须注明相关信息、
监管信息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等内容,
明确对不按规定缴存、使用
预售资金的
将作出相应处理。
一、各在收取人前,须提供告知承诺书给人签署,告知人将后续房款存入《》上载明的账户,并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二、各提供的认购协议上,需在明显位置标注“预售商品房的全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购房者直接存入账户,而不能存入其它账户或支付现金,以避免预售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三、各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同时要在明显位置张贴支付提示牌,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买卖双方权益,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提示信息。
四、各需迅速开展对项目预售资金收存情况的自查自纠,及时将未存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各级住建部门需加强对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情况的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仍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各级住建部门需持续优化预售资金拨付相关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针对与人因特殊情况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应设立预售资金退款“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以维护人权益。
六、对未按照工作履行监管义务的、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的、不配合住建部门监督检查的银行,各级住建部门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