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得人须按照斗门生态农业园管委会提供已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斗门智能制造产业园产业港一期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二、上述地块须在《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所有施工手续并动工建设,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营。
三、竞得人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累计引进企业及科研机构数不少于 30 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达 40%以上);累计新增专利、软件著作权 100 项以上;累计建成或引进 2 个以上孵化基地、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工程中心等。
四、上述所引进的招商项目总投资不少于 0.5 亿元,实现产值不少于 0.6 亿元,实现税收不少于 0.04 亿元,并在约定期限内向斗门生态农业园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五、竞得人保证上述地块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不含地价)。
六、竞得人保证本项目完成装修、消防验收之日起,第三个年度内年纳税额达 150 万元人民币(包含本项目所有入驻企业),第六个年度内年纳税额达 460 万元人民币(包含本项目所有入驻企业)。
七、上述地块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由竞得人自持二十年(不含移交政府部分)。自持期间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割抵押及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