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我市对《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升级为《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征收工作相关程序,提高征收土地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珠海市政府于2016年8月29日和11月29日,相继出台了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珠海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我市于2007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珠海市管理条例》,明确市土地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专章规范了征地程序、补偿、安置等内容,对我市土地征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来国家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管理要求和发展形势。
2010年,市政府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征地与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规定“征地(拆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各区政府作为工作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征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等工作”,明确了我市征地管理中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工作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2015年我市对《珠海市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升级为《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珠海市相关负责人解读表示,此次两项新的法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征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为珠海大发展时期征收土地工作保驾护航。
亮点一:
“委托制” 征收简政放权
《规定》明确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接受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区征地和城市管理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2、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3、拟订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拒绝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依据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亮点二:
实施“总包干制” 区政府是征收主体
据介绍,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各区的积极性,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办法》明确了在我市实施征地总包干制,各区接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办法》规定,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项目的任务、进度和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包干。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明确征地包干任务、包干费用、完成征地工作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市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将总包干费用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区征地补偿预存款专管账户。
《办法》提出区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征地过程中对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征地而导致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投诉。
亮点三:
“阳光征地”
相关信息均须公开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收工作遵循“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对土地权属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登记。“两公告一登记”是批后实施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广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执行运行情况。
为了保证征收工作公开透明,实施“阳光征地”,《办法》对征收土地程序整个流程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如: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限和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期限、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公告发布时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确认结果公示期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种类、协议签订的主体。
为缩短批后征收实施时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地时可以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可以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办法》对征地信息公开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需要登报公告,并且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的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也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的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
亮点四:
不补偿
遏制抢种抢建等“搏补偿”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为有效遏制别有用心的抢种抢建等“搏补偿”行为,保证征地补偿公平合理,《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收(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建筑物等,以及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违法的地上附着物等将不予补偿。
亮点五:
定期张榜公布
支付、分配和管理更规范
记者看到,《办法》对支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
规定必须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集体所有的各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需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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